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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“放心粮油”工程的意见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08-03-10 字体:【 访问次数:

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陆城街道办事处,松宜矿区、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:

  粮油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确保地方粮油食品安全,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质量,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引导和监督粮油生产者和经营者为社会提供优质、安全、放心的粮油产品,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实施“放心粮油”工程提出如下意见:

  一、指导思想

  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,坚持以人为本,标本兼治,突出重点,以点带面,切实加强对粮油产品和粮油生产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,着力推进粮油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保障人民群众对粮油产品的消费安全。

  二、目标任务

  通过实施“放心粮油” 工程,促使粮油生产、经营者规范自律、依法经营,进一步提高粮油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度,提升企业对外形象和行业整体形象,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。积极培育和发展名牌粮油产品,力争到“十一五”期末,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粮油产品90%达到“放心粮油”标准,粮油经营者的粮油商品85%以上达到“放心粮油”标准,创省级放心粮油产品2个,宜昌市级放心粮油产品品牌3个,努力扩大“放心粮油”的市场占有率。到2010年,发展50家标准“放心粮油服务社”,实现放心粮油全覆盖。

  三、工作重点

  在生产环节,以确保粮油加工企业的米、面、油等主要产品的质量、卫生安全作为实施“放心粮油”工程的重点。在流通环节,以城镇超市、粮油店、企业机关学校食堂为实施“放心粮油”工程的范围。在消费环节,以食品加工企业为实施“放心粮油”工程的对象。具体工作主要以开展“放心粮油”评选活动为载体。全市粮油生产单位、经营者均可参加“放心粮油”的评选活动。“放心粮油”的评选分“粮油生产放心企业”和“粮油销售放心服务社”两种类型。

  (一)评选基本条件:

  1、严格执行粮油质量、卫生标准,不制假,不售假。

  2、定期向市粮食局上报粮油购、销、存报表。

  3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,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,依法经营、文明经营、诚信经营,树立“顾客至上”的服务宗旨,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事故防范和售后服务措施,能自觉抵制假冒伪劣,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,积极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4、主动加强粮油质量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,具有粮油质量检验化验室,配备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,有持证上岗的专业检验人员;已取得“粮食收购许可证”和“食品生产许可证”,卫生许可证产品标签符合GB7718—2004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。

  5、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,大力发展连锁经营、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,将名牌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产品作为企业经营的主导品种,保证商品质量。

  6、加工企业投产三年以上,未发生粮油质量事故,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,经营和信誉良好。经营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(农村在25平方米)以上。“放心粮油服务社”实行统一规划布点,统一店面标准,统一计量器具和存储设施。

  (二)评选办法:

  由粮油生产、经营者自愿申报,经乡(镇)办事处同意,市粮食局按照“放心粮油”的评选条件和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,符合评选条件的上报市“放心粮油”工程领导小组进行评审。评审结果通过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。公示期满后,若无异议,达标合格后,给予一次性补贴,颁发牌匾和证书。“放心粮油”生产和经营者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和认定,年度评选办法专门发文。

  四、工作措施

  (一)提高思想认识。“放心粮油”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,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,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企业的信誉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,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,确保工作取得实效。

  (二)加强组织领导。市政府成立市“放心粮油” 工程领导小组,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蒋正雄同志任组长,市委常委、副市长卢斌、副市长陈红林任副组长,市粮食局、经商局、工商局、食品药品监督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卫生局、物价局、地税局、财政局、广电局和各乡(镇)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,由市粮食局局长韦明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。

  (三)落实工作责任。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,落实责任,协调配合,形成合力。粮食部门要按照《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,严格执行粮油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,加大粮食流通质量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,从粮食源头把好质量关,严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。由市粮食局牵头,市食品药品监督局、工商局、质监局、卫生局、物价局、经商局等部门参加,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监督、行政执法检查。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粮油产品和企业(个体)的联合依法监督,对“放心粮油”生产企业和“放心粮油服务社”在各项规费上给予优惠支持。市宣传部门每年要开展1—2次“放心粮油”工程集中宣传活动,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。

  (四)强化社会监督。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,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参与“放心粮油”工程,建立对假冒伪劣粮油产品的有奖举报制度(举报电话:4822275),聘请社会监督员10名,对放心粮油企业经营者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。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公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,对不合格粮油企业及经营者进行曝光,并依法查处,维护放心粮油企业经营者及产品的信誉。由各部门和消费者共同参与,对“放心粮油服务社”半年进行一次检查,年终考核。对服务规范、履行服务公约、消费者满意的“放心粮油服务社”,在相关媒体上公布。对不合格的“放心粮油服务社”实行摘牌,并按行业规定给予处罚。

 

二○○八年三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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